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武漢市節能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武漢市內依法注冊的從事節能產品生產(或銷售)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外)和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推廣應用節能產品、節能技術,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節能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各項節能活動,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我市單位GDP能耗指標,為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現代化生態新武漢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武漢市民政局。本協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本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沿江大道133號廣元大廈12F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節能方針政策。對我市能源利用發展規劃、新能源開發、能源管理、節能技術進步以及國內其它省市(含國外)發展現狀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企業提供政策、產品、技術咨詢。
(二)向會員單位提供搜集、整理國內外科技、經濟節能信息資料、開拓信息渠道;幫助會員單位培訓各類技術、管理人才,對企業及會員單位的節能改造和管理成果進行總結交流、組織推廣,適時編輯出版與本協會有關的刊物。
(三)為企業牽線搭橋,對優秀節能產品進行評估、鑒定和推薦。組織節能技術和新能源的開發,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為企、事業單位提供節能技術方案及管理方案的咨詢服務。
(四)代表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要求及建議。協助完成政府及有關部門交給的調查和咨詢任務,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
(五)加強會員自律工作,制定協會會員共同遵守的約束性公約和條例,協助政府做好節能管理工作。
(六)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的經濟組織的關系與合作,組織協助會員參加市內、外(含國際)節能產品的展覽(展銷)會,并進行技術交流。
(七)參與武漢市行業標準制定,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
(八)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事業和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會員單位免收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人5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聘任產生。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是理事、常務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1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備注:本章程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地方法規和武漢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章程范本制定。